一、简介:A公司取得位于XX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被告人宋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缴纳契税。清丰县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至2015年12月间多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宋某拒不申报、补交应纳税款,其逃税数额合计481.99077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87.25%。
二、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上诉人宋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税务机关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四、二审法院认定:已受行政处罚并非是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逃税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定 书
(2020)豫09刑终19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zhonghao: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