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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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行政处罚程序,不是逃税案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16人看过


一、简介:A公司取得位于XX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被告人宋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缴纳契税。清丰县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至2015年12月间多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宋某拒不申报、补交应纳税款,其逃税数额合计481.99077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87.25%。


二、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上诉人宋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税务机关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四、二审法院认定:已受行政处罚并非是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逃税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定 书

(2020)豫09刑终19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zhonghao: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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