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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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个人挂靠某公司后,被判逃税罪的是个人而并非被挂靠公司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846人看过


一、胡某才挂靠某公司承建商品房,挂靠费用为工程造价的0.5%,被挂靠公司不负责胡某才承建工程的任何费用,承建的小区工程纳税是以胡某才个人名字纳税。

2016—2018年,胡某才三年累计未申报税款为1963484.47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才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才逃税款1963484.47元,上缴国家税务总局公主岭市税务局。

三、本案特别之处在于:2020.09.14公主岭市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是逃税案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依据是最高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理解与适用》第五节第(八)条之规定。

但“行政处罚程序是逃税案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的观点,已经被其他法院所否定。

胡某才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吉0381刑初335号

判决书详见 gongzhong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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