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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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公司逃税,被判逃税罪的是实际控制人而并非法定代表人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605人看过

一、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石家庄市中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恒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全部售出。期间,中天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河,实际控制人为其儿子被告人刘某。

截止2020年7月13日案发,中天恒公司应缴纳税款人民币2401634.29元,已缴纳各项税款合计人民币1673421.35元,少缴税款人民币728212.94元,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30.32%。2020年9月17日,中天恒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728212.94元。

二、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冀0624刑初138号


判决书详见 gongzhonghao: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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