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02.26,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多人共同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共犯问题?
二、为此,两院、两部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19.04.09)中,明确规定:
(一)主犯: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四)对(三)中提到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