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三、对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依法予以没收。
虽然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属于犯罪所用之物,应予没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被害人自身损失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让被害人退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前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的本金,有悖常理常情,相关裁判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为便于办案一线操作,两院、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做出了上述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两院、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