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注意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软暴力”与“硬暴力”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包容、随时转化。
二、“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实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三、“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
(一) 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三)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四)通过信息网络、通讯工具实施的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两院、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