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员人数由2015年的“一般在10人以上”——à2018年不宜作出“一刀切”规定。
说明低于十人的,也可以认定为会社会性质组织。只是如果人数较少,认定时应特别慎重。
二、2015.10.13实施的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三、2018.01.16 实施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问题提出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规定。
【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