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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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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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并调查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等司法机关投案,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5人看过

不能。


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此时投案“主动性不明显”。


二、此时投案客观上不能满足及时侦破案件的政策理由,不能节省司法资源。


三、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10.12.22)的精神,办案机关“掌握线索进行执法检查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四、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09.03.12)的精神,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调查之前未自动投案,后到公安等司法机关投案的,即便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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