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何A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27人看过

一、A与其他2人共同在某仓库实施盗窃得手。驾车返回途中,A因故中途下车离开。之后其他2人又返回仓库继续盗窃,A未参与第2次盗窃活动。事后,A对其他2人第2次盗窃的物品参与销赃、分赃。   

 

  二、虽然A未共同实施第2次盗窃行为,但也不能因A仅参与了对其他2人第2次盗窃的物品的销赃,就认定A的销赃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因为先后2次盗窃活动是基于概括故意,且行为的时间、地点具有连续性,A的销赃行为是对全部盗窃活动的一种事后追认。故,对A应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四、但毕竟A未亲自参与第2次盗窃活动,因此,对A量刑时应与其他2人作适当区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