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与其他2人共同在某仓库实施盗窃得手。驾车返回途中,A因故中途下车离开。之后其他2人又返回仓库继续盗窃,A未参与第2次盗窃活动。事后,A对其他2人第2次盗窃的物品参与销赃、分赃。
二、虽然A未共同实施第2次盗窃行为,但也不能因A仅参与了对其他2人第2次盗窃的物品的销赃,就认定A的销赃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因为先后2次盗窃活动是基于概括故意,且行为的时间、地点具有连续性,A的销赃行为是对全部盗窃活动的一种事后追认。故,对A应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四、但毕竟A未亲自参与第2次盗窃活动,因此,对A量刑时应与其他2人作适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