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感情投资”型受贿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1人看过

  一、“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贿人为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二是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是可能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使。

 

   三、行贿人以人情往来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以期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

 

   四、常见方式有:一是慰问祝贺型,常发生在传统节日、婚丧嫁娶、生日、晋升等时机;二是资助型,主要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遇到生活困难时;三是酬劳型,比如下级单位为上级领导发放“指导津贴”“辛苦费”;四是娱乐型,在带彩娱乐活动中故意输钱等。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16.04.18)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