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独享。
二、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申报义务,隐瞒在香港或瑞士等“境外”某银行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不能说明正当来源,则构成本罪。
四、《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独享。
二、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申报义务,隐瞒在香港或瑞士等“境外”某银行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不能说明正当来源,则构成本罪。
四、《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