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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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82人看过

   一、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独享。

 

   二、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申报义务,隐瞒在香港或瑞士等“境外”某银行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不能说明正当来源,则构成本罪。

 

 四、《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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