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一、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
二、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实施日期2018.01.16)】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9人看过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一、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
二、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实施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