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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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非羁押状态下讯问时间的规定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642人看过

    一、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二、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必要的休息时间”是多长、如何保障,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定。

 

   五、羁押状态下讯问能否比照非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目前无具体法律规定。

 

【详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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