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二、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必要的休息时间”是多长、如何保障,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定。
五、羁押状态下讯问能否比照非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目前无具体法律规定。
【详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二、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必要的休息时间”是多长、如何保障,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定。
五、羁押状态下讯问能否比照非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目前无具体法律规定。
【详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