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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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不等同于“公共场所的安全”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79人看过

        一、“公共安全”词义解释为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公共安全”的核心在于“多数”,而不论是封闭的场所抑或开放的公共场所


即使是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发生了多数人损害的后果,也有可能属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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