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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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分则中的“买卖”?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2355人看过

应理解为买进或卖出,不能理解为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如:

 

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2009.06.23)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可见,只要实施购买或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认定。

 

二、最高院2013年指导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中指出:“ ‘非法买卖’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三、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因其实施了买进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收藏目的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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