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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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例证(二)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377人看过

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时,是根据行为人行为表现,结合法官自身经验、知识、常理、常识进行推断。

 

二、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04.12.22)第九条中,就是以司法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四种情形。例证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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