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时,是根据行为人行为表现,结合法官自身经验、知识、常理、常识进行推断。
二、如在“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中,就是以司法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主观故意的七种情形。例证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详见《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实施日期:200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