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11.04.08)
二、“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10.03.26)
三、司法实践中,其他罪名涉及既遂、未遂并存时,借鉴、参照上述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