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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假发票尚未制作完毕,但发票基本信息完备,能否认定为已制造完成的发票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267人看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6)鄂0102刑初1623号

被告人王某,女。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A2栋702室将租住在此的被告人王某抓获。现场在王某租住的房屋查获其非法制造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每本25份)共计100份、普通发票1189份。经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伪造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假发票数量不实;2.部分假发票尚未制作完毕。

辩护人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的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发票数量不准确,且部分假发票并未制作完成;2.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并有坦白情节、能认罪、悔罪,且涉案假发票并未流入社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A2栋702室将租住在此的被告人王某抓获。现场在王某租住的房屋查获其非法制造发票一批,经查,其中有已制造完成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普通发票175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假发票数量的异议。

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在王某租住地查获其制造的假发票属实,但扣押程序存在瑕疵,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涉案假发票具体数量应以公安机关现场清点并拍照留存的物证照片为据,即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普通发票175份。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部分假发票尚未制作完毕的异议。

经查,前述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普通发票175份,发票基本信息完备,应认定为已制造完成的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伪造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对被告人王某,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池翔律师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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