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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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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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制作假增票,又无出售假增票营利的出卖行为, 帮送增票给买票人,获刑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94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一)2018年,被告人王某通过dianhua联系王某武,双方经商议决定,由王某负责开票,王某武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给王某。后王某找到李某商议用假发票骗人,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在网上购买假增值税发票,被告人李某负责给受害人送假发票。2018年11月17日,王某与李某一起驾车来到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其后王某下车,李某单独将王某从网上购买的六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310636元)交给王某武,事后王某武通过weixin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王某27940元。王某和李某得款后在游戏厅一起将赃款挥霍。

2019年,王某在weixin上联系左某商议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其后王某在网上购买了两份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给李某。2019年1月10日,在长沙市天心区钢材附近,李某单独将两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192267元),送给左某,左某通过weixin转账17300元给王某。王某和李某在游戏厅一起将赃款挥霍。

被告人王某、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李某家属赔偿了左某、王某武人民币45240元,取得了左某、王某武的谅解。

二、法院

(一)被告人王某利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来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行为与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诈骗罪,系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损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均可证实二人对出售伪造增值税发票一事有过商议和分工,且李某在将增值税发票送给购买人时明知所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的,李某的行为符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行为,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湘0304刑初203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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