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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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制作各种假票证的罪犯,牵连出多个知假买假者一同获刑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1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1. 一、  简介

被告人A,女,自2010年开始,购置电脑、刻章机、打印机、塑封机、空白证件等,租住在莱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阁楼东户,实施伪造证件、印章等行为,对外出售牟利。自2015年3月,A雇佣被告人B协助其伪造证件并交付伪造的证件、收取钱款等。

二、被告人A犯罪事实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1、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A租住的阁楼现场查获印章2018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121枚,经鉴定,均系伪造;

2、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A租住的阁楼查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一张、房屋产权证9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3本、驾驶证2套、机动车行驶证2套、户口本1本,经鉴定,均为假证

3、2015年5月11日,A根据魏某要求,伪造朱某驾驶证一本,并安排B交付给魏某,后魏某交付给朱某,经鉴定,该证为假证;

4、2014年12月,A伪造“莱芜市种子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各1本,出售给宋某、韩纪京,经鉴定,上述证件为假证;

5、2015年2月,A根据李某2等人的要求,伪造结婚证3本、常住人口登记卡2张,后被李某2用于借款担保;

6、2015年5月14日中午,A以刘某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做样本,到莱城区柳家店村柳园街速捷打印社伪造房产平面图时,被民警查获;

7、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B租房处查获准备对外交付的由A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张;

8、2014年10月,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C的要求,伪造了吕某、张某2结婚证两本、张某2户口页2张,C用假证折抵欠吕某的600元,假证被吕某用于借款担保;

9、2012年5月,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H提供的个人信息、照片等,伪造了持证人为H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各一本,并出售给H。

(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A租住的阁楼查获印章2018枚,其中事业单位印章27枚,企业印章4枚,经鉴定,均系伪造;

2、2014年12月份,A伪造“莱芜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印章1枚,出售给宋某,后被转卖给陈超;

3、2014年5月,被告人A伪造“济南市急救中心五院分中心”印章1枚,后宋某用于帮助周秀玲伪造死亡证明

4、2015年5月,A伪造“泰安昕惠科教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印章1枚向马某出售,B在交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5、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B租房处查获由A伪造的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1本,B还未交付被查获;

6、2013年4、5月份,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G的要求,伪造持证人为G的武汉工业大学毕业证一本,因证件瓤颜色不符,A重新伪造后出售给G。2014年2月,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G的要求,伪造持证人为G的山东农业大学毕业证一本,并出售给G。经鉴定,该上述证件为假证;

(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1、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A租住的阁楼查获三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均为假证;

2、2015年2月,被告人A根据李某2等人要求及提供的资料,伪造2张身份证,后被李某2用于借款担保;

3、2014年4、5月份,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G提供的有关资料,伪造了身份证一张,并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G;

4、2015年3月,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D提供的有关资料,伪造了杨**、伊**居民身份证两张,A安排B交付给D,并收取费用300元。同年5月,被告人A根据D提供的有关资料,伪造了王**的身份证一张,B在交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身份证为假证;

5、2015年4月,被告人A根据被告人F提供的有关资料,伪造了持证人为F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出售给F,后因F发现伪造的身份证未改小年龄,又让A重新伪造身份证一张,该证在阁楼被查获。经鉴定,两张身份证均为假证。

(四)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A租住的阁楼查获伪造完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票面额累计328000元,经鉴定系伪造。

(五)非法制造发票罪

2014年11月,被告人A根据高某的要求,伪造盖有“泰安市**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汽车维修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85376.07元,并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经鉴定,发票系伪造。2015年5月14日,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从A租住的阁楼查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691409元,经鉴定系伪造。

三、被告人A的一审判决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6、扣押于莱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的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塑封机、雕刻机、切卡机、钢印机、手机等物品,依法均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B(女)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B于2015年3月份跟随A到莱芜,在明知A伪造假章、假证的情况下,由A安排食宿、提供通讯、出行工具、发放工资,帮助A接单、送货。具体犯罪事实,略。

(二)被告人B一审判决: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C犯罪事实

(一)2014年,被告人C通过A伪造了吕某、张某2结婚证两本、张某2户口页2张,折抵其欠吕某的600元,证件被吕某用于借款担保。

(二)被告人C一审判决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E、D犯罪事实

(一)2015年3月,为办理公司年审业务,被告人D经被告人E同意、安排,向被告人A提供有关资料后,由A伪造了杨**、伊**居民身份证两张,并支付费用300元;同年5月,又通过A伪造王**的身份证一张,B在交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身份证为假证。

(二)被告人D、E一审判决

1、被告人D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E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F犯罪事实

(一)2015年4月,被告人F通过墙体广告联系A,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后因F发现伪造的身份证未改小年龄,又让A重新伪造了一张,该证在阁楼被查获。经鉴定,两张身份证均为假证。

(二)被告人F一审判决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G犯罪事实

(一)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3年4、5月份,被告人G为注册建造师资格使用,向被告人A提供相关资料,A根据其要求伪造武汉工业大学毕业证一本,因证件瓤颜色不符,让A收回后重新伪造了一本;  2014年2月,被告人G因担心单位使用其真实的山东农业大学毕业证会丢失,提供毕业证复印件等资料,让A伪造毕业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为假证。

(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G为帮同事岳某替考,提供有关资料并让A根据其要求伪造身份证一张,并以200元的价格购买。

(三)被告人G一审判决

1、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H犯罪事实

(一)2012年5月,被告人H向A提供个人信息、照片等,让A伪造持证人为H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各一本。

(二)被告人H一审判决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6)鲁1202刑初98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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