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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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增值税专票买卖合同等,将假应收账款质押银行骗取贷款,一罪抑或二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91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某以其经营的青岛A公司(后于2013年12月被吊销)名义,虚构与青岛B公司、青岛C公司、青岛D公司、山东E公司之间的交易,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73张,金额共计人民币8335.8万元,以及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将虚假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骗取银行信任后,先后四次骗取该行国内保理贷款670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4693万余元贷款尚未偿还。经鉴定,上述7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伪造的假发票。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到案。

二、一审判决: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

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其行为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2、应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定罪处罚;3、其系从犯;4、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四、二审法院:

(一)原审判决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贷款诈骗罪对赵某进行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二)赵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贷款,其也仅是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银行办理保理业务,其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手段行为、骗取贷款是目的行为,二者构成牵连关系。

(三)赵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应当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择一重罪对其定罪处罚,且系单位犯罪。

(四)赵某作为青岛A公司的负责人,系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为给公司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与他人一起伪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公司的名义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材料一起交给银行办理保理业务,骗取银行贷款,并安排公司员工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转给相关单位,谋取利益,其在犯罪中不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从犯。

五、二审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6)鲁02刑终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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