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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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缴获的增值税专票 普票均系空白发票,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90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2019年,被告人邱某在汕头市龙湖区××××××××**巷*号***房被抓获。民警在上述制假窝点内,现场查获并扣押各类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01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1213份,同时查扣被告人邱某用于填写、制造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公司印章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证明,上述从窝点查获其印制的发票均属伪造发票。


二、法院:

(一)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缴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空白发票,尚未制造成功,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所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二)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邱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决:

被告人邱某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粤0507刑初129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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