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被告人潘某于2019年伙同同案人“龙意”等人(另案处理)预谋合伙制作假冒发票,在普宁市**镇其经营的电脑铺制作“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份(共30本,一本20份,一份两联)、“北京通用定额发票”、“湖南通用定额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江苏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
经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鉴定:查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二、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
因潘某擅自制造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潘某擅自制造发票,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税务方面的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三、一审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粤5281刑初109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