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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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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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造增值税普票 通用定额发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构成何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44人看过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被告人潘某于2019年伙同同案人“龙意”等人(另案处理)预谋合伙制作假冒发票,在普宁市**镇其经营的电脑铺制作“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份(共30本,一本20份,一份两联)、“北京通用定额发票”、“湖南通用定额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江苏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

经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鉴定:查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二、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

因潘某擅自制造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潘某擅自制造发票,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税务方面的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三、一审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粤5281刑初109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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