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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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为何不予认定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31人看过

一、简介:

(一)2017年,唐某(已判刑)通过weixin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受票单位为贵州**公司,票面金额合计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后,唐某通过weixin分两次共转账1万元定金给刘某。

刘某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其家用电脑中的开票模板进行打印,开出受票单位为贵州**公司,票面金额合计100万元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拍照发送给唐某。唐某在网上验证发票未能通过,随即联系刘某,刘某把唐某的weixin删除。

经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查证,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17年9月25日,周某授意其妻岛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刘某为其开出了出票公司为“徐州A公司”及“徐州B公司”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张,金额共计**万元,税额共计*万元,价税合计*百万元,岛某收到发票后向刘某支付了8500元。经查,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A公司、徐州B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二、法院:

被告人刘某在网上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家用电脑中的开票模板进行打印”,开出票面金额合计100万元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当中,没有对票据进行伪造或变造,其行为只涉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三、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8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红米手机、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黔2635刑初106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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