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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伪造的未盖章的8张假发票,为何不属于犯罪未遂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23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公诉机关:

被告人李**伪造普通发票,票面额5722443.94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伪造的8张票面额551495.39元的假发票,属非法制造发票罪“犯罪未遂”。

法院: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伪造的未盖章的8张票面额551495.39元的假发票属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因被告人已着手实施非法制造假发票的犯罪行为,且已达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该公诉意见不予采纳。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7)云0103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盘龙区龙泉花园大厂村63号501室伪造发票时被依据线索开展工作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23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0张,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云南省税款收款机专用发票9张,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空白发票2本,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空白发票2本,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空白发票2本。

……经鉴定,查获的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非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票面额105135元;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票面开具信息与提交核查票面信息不符,票面额1169143.79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3张为假发票,票面额2477618.38元,另有8张未盖章发票为假发票,票面额551495.39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未代开过,票面额1524186.38元;云南省税款收款机专用发票8张为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代开,且经营项目,发票金额相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1051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伪造普通发票,票面额5722443.94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伪造的8张票面额551495.39元的假发票属非法制造发票罪犯罪未遂。综上,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李**依法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庭审中,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称:1、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只有51份。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稳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盘龙区龙泉花园大厂村63号501室伪造发票时被依据线索开展工作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23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0张,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云南省税款收款机专用发票9张,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空白发票2本,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空白发票2本,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空白发票2本……

经鉴定,查获的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票面额105135元,非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票面额1169143.79元,票面开具信息与提交核查票面信息不符;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3张为假发票,票面额2477618.38元,另有8张未盖章发票为假发票,票面额551495.39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票面额1524186.38元,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未代开过;云南省税款收款机专用发票8张为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代开,且经营项目、发票金额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伪造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伪造的未盖章的8张票面额551495.39元的假发票属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因被告人已着手实施非法制造假发票的犯罪行为,且已达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该公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已予注意。被告人李**当庭认罪,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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