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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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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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增值税专票为半成品,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09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一)2014年4月1日,被告人A等数人,在B纠集下,开始制造假发票,被告人A负责开印刷机,至6月4日被惠州**区公安局查处。

(二)涉及国家税务局的发票全部为半成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普通发票**份、完税**份、其他发票(没有属地名称)**份。

(三)涉及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票联**份、存根联**份、记账联**份,其中成品**份,其他的均为半成品。

二、法院:

(一)被告人A伙同他人,未经国家税务部门授权许可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半成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半成品,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A伙同他人,未经国家税务部门授权许可,非法制造普通的税务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被告人伪造的发票部分是成品,属于犯罪既遂;部分是半成品,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

被告人A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粤1391刑初395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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