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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获利,领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08人看过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黔0111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包某某和莫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由莫某委托王某代开增值专用税发票,王某经肖某介绍找到被告人A代开发票,手续费为开票金额的3%。2016年12月5日,A将票额130万元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客车代送方式交给肖某,由肖某转交给莫某。经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

被告人A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A之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从犯,没有制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帮忙邮寄,未从涉案金额发票中获利;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望法庭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包某某和莫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莫某找到王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经肖某介绍找到被告人A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事成后支付票面额3%的手续费。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A将票面额为人民币130万元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车辆代送方式转交给肖某,由肖某转交给王某,再由王某转交给莫某。经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湖潮税务分局认定,上述发票系伪造的。

另查,被告人A使用K-TOUCH手机一部联系出售案涉增值税发票事宜。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鉴定,A患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其病情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

公诉机关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载明票号00127109的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被告人A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结果、罪犯病情诊断书;证人王某、包某某、肖某、莫某的证言;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人A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制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忙邮寄系从犯,未从涉案金额发票中获利”的辩护意见,被告人A出售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部门发现,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系从犯,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其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利,本院亦未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A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A判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A作案所使用的K-TOUCH  shouji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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