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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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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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为少缴企业所得税,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抵扣,判一缓一,并处罚金三千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经济仲裁 |1462人看过

一、简介:

2019年,为了减少公司年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内蒙古A公司实际控制人康某,从上海B公司购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每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共80万元。

后被告人康某要求公司财务张某将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做入公司支出成本账,并将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到包头市高新区税务局(国税)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被告人康某于案发后补缴了10548.07元企业所得税,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一审判决:

被告人康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291刑初2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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