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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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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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法院为何将中间人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为虚开发票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426人看过


一、简介:

(一)2018年,晋中A公司将一辆越野车售给他人,但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工作人员李某便weixin联系被告人邹某帮助购买发票。邹某weixin联系到网络出售发票人员(已被大连公安机关查获),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其购买一张“大连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费用8500元,邹某从中获利4000元。开票人直接将此发票邮寄给李某,价税合计1369000元,税额188827.59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已将非法获利4000元上交公安机关。

(二)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中间人邹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发票罪,并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只有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人邹某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依法变更。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晋0702刑初62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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