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虚开发票罪)因公司财务成本发票不够,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票,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981人看过

一、简介:

2018年,被告人丁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财务成本发票不够,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A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37份,票面总额13710088.38元。

丁某安排公司会计将其中11份票面总额1109949元虚开的普通发票列为成本支出入账其余虚开的126份普通发票未入账使用。

被告人丁某接dianhua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二、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单位B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缓刑,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三、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皖0621刑初491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