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018年,被告人丁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财务成本发票不够,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A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37份,票面总额13710088.38元。
丁某安排公司会计将其中11份票面总额1109949元虚开的普通发票列为成本支出入账,其余虚开的126份普通发票未入账使用。
被告人丁某接dianhua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二、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单位B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缓刑,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三、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皖0621刑初491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