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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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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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无实际业务,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票,个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票,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723人看过


简介:

一、徐州B公司贾某(已判刑)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安排王燕(已判刑)虚列支出、虚开发票,通过被告人万某介绍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在被告人万某介绍下,被告单位东台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安排被告人钱某(公司会计),为徐州B公司、江苏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被告单位东台A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钱某(公司会计)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被告人万某介绍他人(指东台A公司、东台D服务中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告人万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在未提供咨询服务等真实业务情况下,经被告人万某介绍,被告人常某以其经营的东台D服务中心,向南京F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告人常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发后,被告单位东台A公司退缴赃款269755元,被告人万某退缴赃款13万元,被告人常某退缴赃款84000元。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苏0382刑初554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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