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被告人曹某,牡丹江市**局劳服公司前经理。2012年4月,为下属单位牡丹江**驾校,向牡丹江市**局申请88万元款项用于购买路考设备,该笔款项系牡丹江市**局以支付服装款的名义开具转账支票,转至劳服公司下属单位牡丹江A服装店。
2017年5、6月份,牡丹江市**局为将88万元挂账款项平账,要求A服装店提供发票,曹某在明知牡丹江市**局与A服装店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仍指使牡丹江A服装店前经理崔某从商店向牡丹江市**局虚开《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金额共计21.78万元。曹某又找到与劳服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长春市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夏某帮忙虚开发票,夏某通过张某,张某通过岳凤琴虚开《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共计66.22万元。综上,曹某虚开发票共计29份,金额共计88万元,被牡丹江市**局用以平账;夏某帮助曹某虚开发票66.22万元。
二、判决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2刑初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曹某宣告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黑1002刑初61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