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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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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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公司财务为给员工避税,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判虚开发票罪,判二缓二并处罚金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923人看过

一、简介:

被告人杜某是北京A公司和九次方公司财务。为了给公司员工避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某以被告单位北京A公司名义接受北京B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1张,票面金额为18073247.32元。

2016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杜某以相同方式以九次方公司名义接受北京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票面金额679344.22元。

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由上述公司财务尹文华(另案处理)登记入账。案发后,九次方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被告人杜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北京A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杜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京0102刑初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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