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008年9月,寿光市国家税务局向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寿光市A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让其补缴增值税*万元,张某为逃避追缴所欠税款,又成立寿光市B公司,将寿光市A公司的机器、厂房等全部资产转移到寿光市B公司继续经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
二、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清)。
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4)寿刑初字第12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