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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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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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提交虚假承诺交税计划,收入不进公司基本账,转移财产到外地变卖,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89人看过

一、简介: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

被告人吴某与吴某文采取提交虚假书面承诺交税计划,取得销售收入不入公司基本账户等手段,期间又采取转移公司财产到外地变卖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公司所欠税款共计520546.58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自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与吴某文采取变卖机器、不接劳动行政部门dianhua等方式拖欠民工黄A、陈B等89人工资共计525959.18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二十四日应予抵减,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尚欠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的增值税人民币520546.58元,仍需追缴,上缴国库。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6)湘1129刑初137-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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