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
被告人吴某与吴某文采取提交虚假书面承诺交税计划,取得销售收入不入公司基本账户等手段,期间又采取转移公司财产到外地变卖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公司所欠税款共计520546.58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自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与吴某文采取变卖机器、不接劳动行政部门dianhua等方式拖欠民工黄A、陈B等89人工资共计525959.18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二十四日应予抵减,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尚欠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的增值税人民币520546.58元,仍需追缴,上缴国库。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6)湘1129刑初137-2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