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被告人高某、郭某系富裕县A公司的出纳员、会计。自2010年以来,富裕县A公司相继以752万元的价格,出售原公司办公地点,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富裕县富路客运站,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原公司油库。在获得上述固定资产销售款后,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已判刑)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高某、郭某采取将公司收入延迟入账以及高某开设个人账户存储公司收入款的方式逃避缴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人民币1351537.25元。
二、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郭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7)黑0227刑初15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