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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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接收上游公司虚开增票抵扣税款,税务局令其缴税期间多次转出资金,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322人看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节选)

(2018)粤1971刑初11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东莞市石龙爱心服饰厂的法人代表。2015年5月份,张某向四川省广元市瑞光纺织有限公司购买了棉纱一批,并接收了该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款共计人民币58584.60元,经查,上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后东莞市国税局于2016年2月25日对张某下达了有关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但张某逾期未缴清税款根据查询爱心服饰厂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该厂在税款追缴期间,有多次的资金转出,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涉嫌逃避追缴欠税。后东莞市国税局将该案移交给东莞市公安局处理,2017年8月31日张某被抓获。2017年9月5日,张某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0497.51元。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已经补交了税款以及滞纳金,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深感后悔;5、被告人家庭困难,系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6、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已补交全部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第1-4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第5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第6点,经查,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的情形符合法律有关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视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表现,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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