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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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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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可退税信息售予他人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本人获利人民币4700元,领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65人看过


一、简介。

(一)被告人吴某将其所在公司的及从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不可退税的纺织品货柜信息以每美金3分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由张某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外汇路径等方式骗取国家税款。截至2018年7月,张某根据被告人吴某提供的货柜信息骗取出口退税款2566799.43元。被告人吴某获利人民币4700元。

(二)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吴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殷某为营利,以彭泽A公司等企业向张某(从被告人吴某处购买不可退税纺织品货柜信息)开设的义乌F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殷某从中收取开票费。义乌F公司与上述五家公司并无实际的货物交易,截至2019年5月份,上述五家公司累计向义乌F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728311.97元。被告人殷某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二、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殷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优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961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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