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一)被告人王某通过更改提单的方式将发货人由临沂A公司更改为其名下在香港注册的两个不享有退税资格的公司,收汇也通过这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王某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办理走单、收受货款,故可认定王某通过中采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二)被告人王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让临沂A公司与开票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购货合同书,让中采公司使用了伪造的提单、联系、介绍临沂A公司使用了虚开、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最终骗取了出口退税款,上述行为属于“假报出口”。
(三)济宁百事特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在出口时享受免税政策,无需缴纳增值税,原材料生产企业东明某公司因环保原因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知王某用于出口的该批货物在国内未缴纳税款。王某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进行出口,并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申请了出口退税,属于“其他欺骗手段”,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四)被告人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王某在主观上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在客观上,王某通过让临沂A公司与开票的鹏彬板材厂签订虚假合同、制作虚假资金流,让鹏彬板材厂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故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虚开的发票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尚未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该情节在量刑时可对王某从轻处罚。
(五)结合现今国家对企业家权益的保护政策,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应到其居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二、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鲁1392刑初288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