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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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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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379人看过

一、简介:

河北A公司(吊销未注销)系灵寿县一家铸造企业,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人。刘某在河北A公司与灵寿县物资总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抵扣税款为目的,通过资金回流的手段,实施了让灵寿县物资总公司为其虚开124份金额共计8260421.5元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并于2003年至2005年在灵寿县国税局抵扣税款826142.15元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826042.15元。

案发后,刘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26042.15元,并主动缴纳罚金150000元。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826042.1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冀0126刑初2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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