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河北A公司(吊销未注销)系灵寿县一家铸造企业,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人。刘某在河北A公司与灵寿县物资总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抵扣税款为目的,通过资金回流的手段,实施了让灵寿县物资总公司为其虚开124份金额共计8260421.5元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并于2003年至2005年在灵寿县国税局抵扣税款826142.15元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826042.15元。
案发后,刘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26042.15元,并主动缴纳罚金150000元。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826042.1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冀0126刑初2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