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一)深圳A公司与有色进出口公司达成“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合作模式,签订了《合作出口协议书》。即深圳A公司与有色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又以有色进出口公司名义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以有色进出口公司名义报关,负责外商向有色进出口公司支付外汇,双方约定,有色进出口公司先行垫付税款,该公司按每结汇1美元收取O.06元人民币出口劳务费。
(二)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方某利用报关、购销合同、订舱、外商付汇等环节的漏洞,采取从他人处购买“买单”信息,随意虚增货物价值后以有色进出口公司名义报关获取退税所需的海关报关单。
然后由方某等人编造虚假内、外销合同,由陈某2提供虚假提单或者由彭某编(变)造虚假提单等备案资料,再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资金转给有色进出口公司,取得退税所需的外汇收入凭证,造成货物真实出口的假象。
最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深圳A公司对有色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4份,价税合计68353492.17元,税额9931703.75元,与海关报关单、海运提单等退税所需资料一起交由有色进出口公司申报退税,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5笔,累计骗取出口退税额9931703.75元。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深圳A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单位深圳B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款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对被告单位深圳A公司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六百万元,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三百九十三万一千七百零三元七角五分,继续予以追缴。
(七)深圳B公司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十万零六百二十三元九角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节选)
(2018)鄂0281刑初478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