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甲(在逃)利用上述四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提供收送快递、银行卡转账等帮助,同时为陈某甲介绍部分受票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明知陈某甲利用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帮助组织工人制造公司生产假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工作。
四、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追缴、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23刑初85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