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本案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4860451元,税额合计3554149.45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丁某对被告单位A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丁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但不宣告缓刑。
二、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30刑初34号
一、简介:本案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4860451元,税额合计3554149.45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丁某对被告单位A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丁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但不宣告缓刑。
二、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30刑初34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