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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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购经理亲自出马,让其他公司为自己所在单位虚开增票,获刑三年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1人看过

一、简介:本案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4860451元,税额合计3554149.45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丁某对被告单位A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丁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但不宣告缓刑。

二、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30刑初34号

一、简介:本案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4860451元,税额合计3554149.45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丁某对被告单位A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丁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但不宣告缓刑。

二、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30刑初34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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