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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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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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货物不经过A公司,却与下游公司共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82人看过

一、简介:三家下游公司和上游制药厂商定好药品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后,把购药款汇入A公司,A公司按照下游公司提供的账户,将购药款汇入上游制药厂,而制药厂将货物直接寄给下游公司,没有经过A公司。

为了使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票流一致,A公司伪造了入库单和出库单,办理了货物的空入空出手续,并按下游公司的要求为其出具虚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扣除支付给上游制药厂的购药款和自身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通过个人账户再回流到下游公司的个人账户。

二、本案实质,A公司是为了非法获取开票费用和增加公司账面上的业务量,下游公司是为了虚增购进药品的成本,达到抵扣税款少缴税的目的,共谋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A公司从上游药厂购药并销售给下游公司,上游药厂根据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直接通过物流发给了下游公司,本案存在真实交易部分。但A公司开具了与真实交易不符的、虚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因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

A公司为三家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项票,税额为53,411,500.24元,三家公司均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但下游公司通过A公司从上游药厂进货,税额为14,594,021.39元,实际偷逃的税款应为虚开部分的税额38,817,478.85元。因A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了虚高的销项票,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及少缴税款,又让与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百邦等四家公司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进项票,税额为22,268,917.34元,用于抵扣税款。

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8,817,478.85元。

四、补缴的部分税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虚开的税款数额,给国家实际造成税款损失数额,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A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后,补缴了部分税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十五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节选)

(2019)豫刑终45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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