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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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北京高院:解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48人看过

一、本案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上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检察院抗诉、重审二审判决。

检方抗诉意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郑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一笔事实不予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认定的事实基础和证据采信标准有误。

二、重审二审北京高院: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但直接负责包括“直接”和“负责”两个要件,在强调“负责”的同时,不能忽视“直接”。

由于单位犯意产生于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预设的决策程序所作的决定,而单位的决策机构中包含众多管理人员,并非每个管理人员都会参与决策的制定和完善。

实践中,不同管理人员在决策程序的不同阶段的参与程度千差万别。只有管理人员存在犯意通谋,均为单位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则各环节的管理人员均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比单位中下层管理人员而言,高层管理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更高,决策权限更大,影响单位犯罪的能力也更强。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权比中下层管理人员更具有实质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管理人员就当然地构成犯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重要作用。如果没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

三、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A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京刑终46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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