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苏0826刑更2号
罪犯张某,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涟水县,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罪犯张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2021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9)苏08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当日,本院将张某送涟水县看守所执行,涟水县看守所以“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后张某以患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该院于2021年3月16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其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书面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复函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经查,罪犯张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gong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