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A公司开发的XX项目房产作为其公司在外面借款的质押物,和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并将房产备案至借款人指定的人员名下,通过将本应进行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和车位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的目录里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和不申报,造成少缴税款6019106.83元,占应纳税额比例17.52%,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被告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三)被告人胡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本案值得关注的点:
(一)被告人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该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是该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责任人,二人一同被判为逃税罪。
(二)根据被告人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胡某(公司总经理)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本案未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胡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三)税务局在对A公司逃税案检查中,已对土地增值税项进行了检查,因土地增值税项不具备核定条件,在确定逃税比例时,未将A公司土地增值税预缴数额、土地增值税应缴数额纳入计算该公司偷税比例,法院认为税务局该行为并无不当。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鄂1102刑初251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