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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可以有用人单位的主观评价吗?

发布者:李瑞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31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条款列明了离职证明的4个“必填项”,这也是最规范的离职证明“模板”。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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