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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发布者:李瑞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51人看过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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